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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管理办法
作者:民建    文章来源:民建中央    点击数:20372    更新时间:2017-08-01         ★★★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0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籍管理以属地管理、及时存档、方便查询、注意保密为原则,及时收集、更改、登记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准确反映会员基本情况。

二、新会员入会后,批准入会的省辖市以上委员会须将本人书面申请、考查材料和入会申请表专档保存,并将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上报中央备查。

三、当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会内外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其所属省辖市以上委员会须及时更改会员名册,并通过互联网及时修改民建组织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四、会员长期迁入异地工作或定居的,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并转移会员档案。转出地组织要为其填写转移会籍四联报单,转入地组织为其办理转入会员的登记手续。市(区、县)级组织转出、转出会员须向省级组织办理备案,跨省转移组织关系 ,同时报中央备查。

五、会员短期(2年以内)到异地工作,可不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但须原地方组织与工作所在地组织联系并出具介绍信,参加工作所在地组织的活动并在当地交纳会费。

六、会员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或定居,由原地方组织在其会员档案中注明情况,保留会籍,并报中央备查。对这部分会员应尽量保持联系。

七、对确实联系不上且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会员,每年底报中央备查。

八、对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劝告无效,可按程序劝其退会,并注销会籍。

九、会员获区、县级以上会内外表彰或荣誉称号,应由会籍所在地地方组织记入档案,其中会员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须及时报告会中央。会员获会内表彰须书面通知会员所在党委中共党组织或档案存放单位。

十、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等会内纪律处分的,须记入本人会籍档案,并由省级组织登记备案。

十一、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处分的,地方组织须慎重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有关党政、司法机关的相关处理文件,一并报送省级组织审核、批准,并报会中央备案。会员涉嫌重大案件的情况,须及时报告会中央。

十二、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

十三、会员退会、被劝退或被开除的,地方组织须按会章规定注销会籍,报中央备查。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或档案存放单位。

十四、会员转出、转入、出国、退会、死亡、受表彰、受处分情况,均须在半年度会员情况统计表中列报。

    十五、本办法由会中央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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